南京审计大学来华留学生
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南京审计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应是我校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对华友好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在读期间未因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或考试纪律行为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申请学位前已撤销。
2.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3.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掌握本学科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
5.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相应要求。
(1)接受汉语授课的来华留学生,HSK达到5级。
(2)华语留学生以及接受全英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生,HSK不作要求。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未达到HSK要求,但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者,可重新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若发现其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或学位论文有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行为,情节严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作出撤销其已授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发的学位证书。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程序参照《南京审计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条 学位证书正本为汉语,副本为英语译本。汉语正本与英语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