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学生购买保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留学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国际司于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国际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校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国际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外籍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
(二)在我校学习时间不满3个月的国际学生,可以选择购买学校指定的外籍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境外或来华购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的各类至少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但必须在报到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购买学校指定的外籍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的国际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四条 为了保证我校的国际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外籍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为我校指定国际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第五条 凡涉及到“外籍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际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