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试行外国自费留学生全员综合福利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09浏览次数:521

                           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试行外国自费留学生全员综合福利保险制度的通知

苏教外〔2006〕64号

有关高校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留学江苏的环境,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积极应对有关人身安全、医疗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省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高校试行外国自费留学生全员综合福利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外国自费留学生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外国留学生逐步实行保险制度,是现阶段国家来华留学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留学生规模的迅速扩大,来华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人身安全、医疗突发事件和意外身亡事故也有所增加,有关学校面临较大的风险压力。2003年9月,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为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投保“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团体保险)”。在此基础上,今年初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下发了《关于2006年推广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通知》(教外司来[2006]143号)(见附件一),明确今年为来华留学生(包括自费生)综合保险推广年,要求在全国高校建立系统完善的来华留学保险机制。从我省情况看,近年来我省高校外国留学生规模持续增长,2006年我省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和机构有46所,共接受外国留学生8929人,其中自费生占留学生总人数的90%以上,而且这个比例还在持续增长。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实行外国自费留学生保险制度,不仅为自费留学生提供了更为规范的医疗保险服务,使学校更加集中精力抓好教学和培养工作,而且降低了保险成本,顺应了我省教育开放、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客观要求。全省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做好推行外国自费留学生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试行综合福利保险制度的要求及内容

  1.实行强制投保制。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在省内有关高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要求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提交保险证明。没有办理保险者,将不能注册入学。如外国留学生在注册前已办理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亡保险能够涵盖我省确定的综合福利保险的投保险种,注册时须提交上述保险证明(原件),否则要求在注册时办理保险。相关高校以集体团购形式为未办理保险的外国留学生购买综合福利保险,由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来华留学人员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外国留学生参加保险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或由学校自行解决。此项工作在2007年秋季学期前完成。

  2.明确综合福利保险内容。去年以来,我省一些高校已为自费留学生购买了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险,收到了积极的效果。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实际需求,确定综合福利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障责任、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疾病身故保障、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交通意外残疾保障等保险责任(参见附件二)。根据高校试点情况,经过调研并反复听取多方意见,我厅推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平安”)开展面向我省自费留学生的综合福利保险。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综合福利保险试行工作

  1.积极试行,依法推进。试行综合保险制度是新时期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一项新的内容。要依照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依法实施,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外国留学生的在华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2.加强宣传,坚持自愿。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外国留学生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不强行要求购买某一特定保险公司的保险。

  3.加强配合,完善服务。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协调,并督促保险公司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各项承诺落实到位。

  在综合福利保险制度试行期间中,有关学校要将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上报。我厅将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学校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通报试行进展情况。